事故車司法鑒定流程
事故車司法鑒定通常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鑒定委托
確定委托主體
- 自行委托:當事人可以自行委托有資格的司法鑒定所或司法鑒定中心,也能向人民法院提出傷殘鑒定申請(申請訴前鑒定)。
- 公安機關委托:車禍發生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結束現場調查工作之后的三日內,向當地具有鑒定資質的部門提出鑒定請求。
提出委托申請
- 若自行委托,當事人向選定的司法鑒定機構提交鑒定委托;若由交警部門委托,辦案人需按規定項目認真填寫鑒定委托申請書,并送到交警部門,再由交警部門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提供鑒定材料
委托人需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鑒定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主要材料包括:
- 個人材料:身份證、鑒定申請書、鑒定申請表、病歷、診斷證明、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報告單等全部檢查材料。
- 事故相關材料: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若無法提供責任認定書,需詳細說明事故經過、被告情況以及是否涉及商業保險等問題。
機構審核與受理
審核委托事項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會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判斷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簽訂受理合同
審核通過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以確保雙方權益。
鑒定實施
通知鑒定時間
司法鑒定機構確定具體的鑒定時間后,會通知委托人進行鑒定。
開展鑒定工作
- 司法鑒定人審核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并可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
- 鑒定機構根據檢查結果和醫院材料,對傷者或車輛等作出鑒定,鑒定人應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并簽名。
鑒定文書簽發
鑒定完成后,司法鑒定機構應出具鑒定意見書。一般來說,鑒定機構通常會在30個工作日內出鑒定結果;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確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重新鑒定
如委托人對作出的鑒定結果不服,可提出重新鑒定申請。
此外,對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鑒定,還有特殊流程: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工作完畢后,受損車輛、物品需進行損失價格鑒定的,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代理人持當事人的代理書及復印件),應到處理機關開出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委托書》前來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小組委托鑒定工作;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小組鑒定人員現場勘估時對受損車輛或物品損壞狀況、換件或修復項目進行具體記錄,參與勘估的有關當事人當場對照后應對記錄情況簽署確認或提出異議;鑒定小組按照規定的鑒定準則進行損失價格鑒定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書》,車主或物主應按省規定的標準繳交鑒定費,然后領取《鑒定書》。
在整個鑒定過程中,鑒定費用一般由申請鑒定方先行墊付,索賠時由對方支付鑒定費用,但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的情況下,費用一般由該部門承擔;對于當事人自行委托的傷殘評定或財產損失評估,費用需由當事人自行承擔。